宁德新闻网6月5日电 (郑金容 黄丽娟)近日,柘荣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股东为李某某和竑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杰)的璋力公司与智宇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和执行,璋力公司在2018年2月至3月陆续获得债权执行分配款1600万余元,皆汇入璋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婿王某锋账户,该账户实际由李某某持有和使用。
2018年3月21日,在陈某章位于福安市家中,李某某、王某杰、代理律师毛某东及陈某章等人就璋力公司获得的全部执行款进行结算和分配,扣除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后剩余执行款14257065.75元按股份比例对半分配,扣除李某某早前已支付王某杰一方的90万元,王某杰一方剩余6 228532.88元,随即李某某书写了一份结算单并由李某某、王某杰、毛某东三人签字确认。
同日,在陈某章家中,李某某使用王某锋账户分5笔共计500万元汇入王某杰亲属黄某菊账户,余款1228532.88元次日汇入陈某珍账户,到此,执行款项分配完毕。
2018年5月15日、16日,李某某以王某锋的名义,捏造操作失误的缘由,具状分别起诉黄某菊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起诉黄某珍返还不当得利80万元,起诉陈某珍返还不当得利1328532.88元,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对方当事人银行账户资金470万余元。该三起案件经柘荣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某锋的诉讼请求。
柘荣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对他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决,妨害了正常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