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5日电 (李余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判处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
据悉,2013年上半年以来,潘某某在建造养猪场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工挖掘古田县大桥镇甲村、乙村、丙村某山场林地,并进行硬化建成猪舍等设施,造成林地原植被严重破坏。
经鉴定,以上山场被占用改变林地用途的未批林地面积19.8911亩,其中生态林面积4.799亩。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另查明,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林地所有权人的谅解,并主动交纳了生态修复补偿金40000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面积达19.8911亩,造成林地原植被严重破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依法惩处。结合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遂判决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潘某某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补偿金40000元,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