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5日电 (李余凤)近日,古田法院审理一起私藏枪支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9月林某甲将从其岳父林某乙(已故)处获得的一支鸟铳藏放于家中二楼储物室内,用于打猎。2019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在该处查获该支鸟铳。经鉴定,该鸟铳机械结构正常,可以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同日,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林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林某某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判决林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到案的鸟铳1支,由扣押机关古田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