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5日电 (叶靖雯)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了解, 2019年7月11日,林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霞浦县崇儒乡某处时,躲避未注意车辆的黄某某(聋哑人),林某某停车骂黄某某,二人发生争执,林某某持树干击打黄某某头部,致黄某某右颞顶部10.6cm疤痕、头皮撕脱、脑震荡、右手背擦挫伤等。经鉴定,黄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林某某案发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及轻度发育迟滞,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其犯罪对象为残疾人,酌予从重处罚;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认罚,可予从轻处罚;其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林某某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