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5日电 (张仲琅 吴进阳)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王某从2016年12月份起间断性地到某某公司从事车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作天数与上班时间均不固定,领取报酬的方式也不固定。该公司未实施考勤制度,也未给王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2018年4月,王某在该公司车间受伤。2019年1月2日,王某向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王某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月29日,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案(2019)03号仲裁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因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没有进行考勤签到,由陈某将车间锁匙交给王某自行上班,可见,该公司既没有对王某进行劳动管理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考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且从王某提供的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之间的银行存款明细帐看,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无规律性,不能体现按月定时发放工资,且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该存款明细帐流水是无法证实系该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工资。即便系发放给王某的报酬,也只能说明双方用工的临时性,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因此,王某要求确认其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