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9日电 (李余凤)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长达18年之久,但被告却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近日,古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廖某某诉称,其于1996年8月12日与古田县某食用菌厂签订《劳动合同书》,形成劳动关系。但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之后,食用菌厂便一直都处于停产状态,该厂从1996年8月12日起至今也未向廖某某支付过工资。廖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从1996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工资共计177192元以及支付其经济赔偿金计177192元。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与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之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进行协商,向他们释法说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从1996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的工资计134820元并支付按所拖欠工资款60%的标准,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80892元,共计215712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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