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9日电 (李余凤)以为只负责寻找作案目标、运送赃物,由未成年人着手窃取财物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构成共同犯罪没商量。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悉,2019年12月23日晚,李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吴某乙(15周岁)等人经吴某甲、吴某乙提议,欲到古田县城区商铺实施盗窃,吴某甲、吴某乙认为李某已成年,遂决定由他们未成年人着手行窃,李某和陈某某寻找作案目标、运送赃物。
次日凌晨间,李某等人根据事先分工先后多次在古田城区盗窃摩托车、香烟、手机、现金等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18791元。作案后李某、陈某某等人共同挥霍赃款,并把部分香烟藏放于朱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某村住处。同月26日,公安干警在福州市某宾馆房间内抓获李某等人。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87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多次流窜盗窃,且伙同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且大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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