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9日电 (李余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余某甲因安装路灯一事与邻里发生争执,致他人轻伤二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226.5元。
据悉,2019年9月7日8时45分左右,在古田县鹤塘镇某小区路口,余某甲与骑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被害人余某乙因安装路灯一事发生争执。过后,余某乙欲驾车离开,余某甲阻拦余某乙离开,期间,双方继续争执。
随后,余某乙下车,双方相互拳击对方身体,余某甲致余某乙左侧第4、6、7、8肋骨骨折。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26日,余某甲在古田县城西街道被抓获。另查明,被害人余某乙因本案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余某甲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余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余某甲家属已代为提存20226.5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余某甲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意见,与到案证据相符的,予以采纳。余某甲的犯罪行为给余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中的合理诉求即22473.9元应予以赔偿,根据双方过错责任,余某甲承担赔偿责任的90%,即20226.5元,剩余的2247.4元由余某乙自行承担。(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