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7-14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94759
  宁德新闻网7月14日电 (刘清娥)日前,霞浦法院审理一起涉及“砍头息”“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胡某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80378元及利息;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某某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胡某某追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林某与胡某某、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某某向林某借款200000元,月利率5%,借款期限10个月(即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合同签订后,林某向胡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90000元。胡某某于2019年7月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分别于2019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2月各支付利息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90000元,胡某某至今未偿还。林某于2020年4月3日向该院提起诉讼。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依法应以实际给付的借款金额190000元认定为借款本金,未返还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0000元,林某主张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无依据。
  
  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出法律规定,胡某某主张多给付的款项应折抵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即已支付超过月利率3%的利息应折抵本金,截至2019年12月,胡某某结欠林某借款本金为80378元,现已逾约定还款时间,胡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胡某某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某作为上述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林某请求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该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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