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7月14日电 (李余凤)男子醉酒后因不满他人劝归,持水果刀捅刺他人致重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87823.22元。
2019年10月6日1时许,李某某醉酒后到古田县城东街道某酒店二楼店内,在场的被害人刘某某劝其回家,二人发生争执被劝离。数分钟后刘某某下楼,李某某在该店楼下持水果刀捅刺刘某某腹部致其右腹部一贯通创伴胃后壁全层破裂及胰腺包膜破裂。
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右腹部一贯通创伴胰腺包膜破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18日,李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古田县公安局民警从现场扣押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黄色塑料刀柄的单刃水果刀(已断裂)一把。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10000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酒后持刀捅刺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持刀伤害他人,另致被害人轻伤一处,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系自首,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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