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7月14日电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阮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12时许,阮某某得知其母亲阮某甲、其姐姐阮某乙驾驶摩托车在霞浦县某村村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赶至现场。阮某某在确认被害人陈某某即对方小车驾驶员后,出于愤怒,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肋部,致被害人陈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等。
经鉴定,陈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本案审理期间,阮某某已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60000元,并取得谅解。在上述的交通事故中,陈某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阮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并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对阮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发生事故及时报警,切莫激愤采用暴力手段解决纠纷,避免从受害方变加害方,从有理者变无理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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