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为犯罪活动提供平台结算资金 2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0-07-3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60307
  宁德新闻网7月31日电 (寿法)2019年7月起,邱某为通过相关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牟利,向某互联网平台缴纳押金,从而获得了该平台的资金结算资格,并雇佣包某为员工,许诺包某向其提供支付宝账号每收款10000元给予相应提成。
  
  邱某利用包某提供的父母兄妹等7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所搜集的亲友身份信息,注册了1024个企业支付宝账号。随后邱某将注册的企业支付宝账号推送到网络平台上,为网络游戏玩家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2019年10月,邱某等人被寿宁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公安局提取相关联的企业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经统计,至案发资金结算累计二千万余元,从中获利四十万余元。案发后,邱某向寿宁县公安局退出该款。
  
  寿宁法院认为,邱某、包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资金达2000万余元,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包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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