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7日电 (李余凤)两男子驾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处理却发现双方均系醉酒驾驶车辆。
据悉,2019年12月20日晚,卓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当车行至古田县城东街道滨河西路某路段时,碰撞同向由叶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卓某某与叶某某均留在现场等待。后双方均被公安干警带走提取血样。经鉴定,卓某某、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分别为251.45mg/l00ml、131.05mg/100ml,均属于醉酒驾驶。经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卓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卓某某与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等,判决卓某某、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卓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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