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7日电 (李余凤)翠屏湖是福建省最大的人工湖,素有“福建太湖”“福建千岛湖”的美誉,是福建省东北部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对闽江水口水库库区具有重要的保障和调节作用。近年来,翠屏湖非法采砂活动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翠屏湖的水质安全。
据悉,2010年初,蒋某勤、郑某桂与郑某林、郑某财、蒋某海、蒋某具(均另案处理)经协商,合伙在古田县翠屏湖某码头开设砂场。蒋某勤、蒋某具与蒋某海各出资现金8万元入股,郑某桂、郑某财与郑某林用自备采砂船1艘、运砂船2艘折抵现金后每人再出资现金3万元入股,每人分别持有六分之一的股份。
该砂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蒋某勤等人于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间先后雇工在古田县某码头附近翠屏湖水域非法采砂达76455立方米并非法销售牟利,期间,蒋某勤、郑某桂、郑某财、蒋某海负责日常采砂的管理、砂石销售及财务管理。
根据被告人的采砂量、采砂工人的工资核算及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非法采砂总价值累计达4569338.8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勤、郑某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砂场非法采砂并销售,销售金额达4569338.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以及缴纳修复补偿金,分别判处蒋某勤、郑某桂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四年并处罚金,没收相关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郑某桂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补偿金,依法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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