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15日电 (吴建华)日前,屏南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014年至2018年10月间,陆某某使用大米、水及俗名为“草”的添加剂等原材料用于生产米粿,并先后通过屏南菜市场及屏南华宁购物广场等渠道予以销售。
2018年10月16日、12月24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分别对陆某某经营的米粿加工店所生产的米粿及使用的添加剂“草”进行抽样后送检。经检验,上述抽样米粿及添加剂“草”中分别检测出铝残留量为1610mg/kg、1.44×105mg/kg。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铝的残留量标准限量为不得检出。2020年3月31日,经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涉案米粿中铝的残留量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屏南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陆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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