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审结首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1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27151
  宁德新闻网9月17日电 (刘丽)男子阮某康先后任职两家公司,以在职公司的名义将原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最终因不履行保密约定失去工作、自由。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饶某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宁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出一套估算算法,并作为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2016年3月,饶某康进入该公司实习,同年7月入职,加入从事该估算算法的优化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承诺承担保密义务至该公司商业秘密被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已经公开。
  
  2018年2月,饶某康从该公司离职,双方约定饶某康无需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但对该所负的保密义务仍需继续履行。同年3月,饶某康入职江西某汽车有限公司,期间为谋求个人利益,其整合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估算算法技术信息,以江西某汽车公司的名义于2018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将该专利内容向社会公示,导致原公司估算算法技术信息被披露。
  
  经鉴定,宁德某公司所持有的技术信息在2018年6月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江西某汽车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中有9点相同或实质相似。经评估,宁德某公司持有的专有技术在被告人饶某康入职前的实际研发成本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143.02万元。
  
  2019年6月,宁德某公司向公安局报案。案发后,江西某汽车公司将该尚未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无偿转让给宁德某公司。同年12月,饶某康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取得宁德某公司对饶某康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饶某康为牟取个人利益,违反与原任职公司宁德某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予以披露,给原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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