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租赁期满不续租也不搬离 法院判决强制搬离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0-09-2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582
  宁德新闻网9月21日电 (魏艳雯)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霞浦某啤酒公司与林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林某某搬离位于租赁处的机器、设备等物,腾空车间,排除妨害;林某某赔偿霞浦某啤酒公司损失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该啤酒公司与林某某签订《厂房出租协议书》,书面约定该啤酒公司将霞浦县松港街道某厂房内的一座车间出租给林某某使用,租期为3年,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合同签订后,啤酒公司依约将厂房交付林某某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林某某拒不搬离放置在厂房车间内机器、设备、设施等物。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林某某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腾空租赁厂房,侵害了啤酒公司的合法权利。林某某占用该啤酒公司的厂房车间,啤酒公司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合同期满后,有催告林某某搬离,也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法院结合机器设备占用时间等情况,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酌定其损失为200000元。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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