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收款后不履行卖房义务 法院判还全额购房首付款
发布时间:2020-09-2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03
  宁德新闻网9月21日电 (魏艳雯)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间,陈某某因孩子到霞浦县城读书需要住房,于2014年1月16日到该公司售楼部联系买受商品房事宜。售楼部告知其应先交纳购房首付款10万元后方可办理后续具体买受房产事宜。
  
  当日,陈某某即交纳10万元购房首付款,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但该收款收据并未明确办理后续购房的具体时间和相关买售房产的面积等必要的信息内容,也未与陈某某签订本应签订的相关购房合同。
  
  此后,陈某某多次与该公司交涉买房事宜,但该公司一再拖延承担本次售房的相关义务,耽误了陈某某为孩子读书的购房需要,且在多次催讨后拒不返还购房款10万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某某与该公司口头协商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后,并按照该公司的要求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该公司在收到购房首付款后不履行售房义务,未与陈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该公司违约,陈某某有权主张其支付购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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