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妻子婚内出轨生下孩子 丈夫同意离婚并获赔11万
发布时间:2020-09-2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929
  宁德新闻网9月21日电 (陈言华 邓燕飞)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林某某(女)诉请与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长子由张某某抚养,次子由林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中张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次子经鉴定为林某某婚内出轨与他人所生,要求林某某返还其支付的次子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与张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林某某向霞浦法院起诉与张某某离婚,同年法院作出不准予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判决。
  
  2020年,张某某进行亲权鉴定,检验结果为排除张某某与张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张某某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庭审中林某某、张某某均表示离婚后长子张某甲跟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次子张某乙跟随林某某共同生活,本院予以支持。
  
  张某甲系林某某、张某某婚生长子,林某某应支付每月1200元的一半即600元的抚养费给张某某至所抚养的子女18周岁止,庭审中,林某某愿意支付7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因张某某与次子张某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某对张某某乙并无抚养义务,抚养费由林某某自行承担,林某某应返还张某某因抚养次子张某某乙而支出的抚养费90050元。
  
  本案中林某某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次子张某乙非张某某亲生,严重侵害了张某某作为配偶应当享有的权利,给张某某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应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林某某名下,但为林某某在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系以双方共同收入出资,且房产登记时林某某未向张某某披露次子非张某某亲生的真相,该房产张某某占有一半份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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