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法院调解一起受疫情影响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22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414
  宁德新闻网9月22日电 (蔡逸梅)近日,寿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受疫情影响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2015年3月18日,寿宁天启公司(化名)与李云(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云向其承租坐落于寿宁县鳌阳镇某处房产用于经营酒店、写字楼,租赁期5年,月租金23333元,月租金每年调整一次,在上年月租金基础上上调8%,按季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为140000元,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事项。
  
  2015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电梯维护、停车场使用、会议室使用及安保、消防等作了约定,变更履约保证金为70000元。2017年1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天启公司因生产需要回租底层门店,租金直接抵扣。
  
  李云承租房屋后,用于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寿宁县某商务宾馆。2019年4月17日起,李云开始拖欠租金,天启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函件等形式催缴租金,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寿宁法院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详细了解双方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通同意后开展案件调解。原来,2019年,李云承租的某宾馆受到路政工程以及电梯大维修无法正常运行的影响导致客流量减少。2020年又因为疫情的影响,该宾馆停止经营。
  
  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今年国家出台的政策,李云符合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条件,可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租共计9.6万元。综合其他情况,天启公司同意额外减免租金6.6万元,押金7万元予以抵扣欠款,且不收取违约金51792.57元。
  
  此前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于到期日(2020年3月31日)自动解除,李云还需向天启公司支付租金142000元;李云自愿放弃案涉租赁场所中一楼前台及四、五、六楼内的装修设备等所有物品,腾空案涉租赁场所二楼、三搂,交还天启公司管理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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