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发出首张“禁止令” 3名未成年人被禁入酒吧、网吧
发布时间:2020-09-22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2796
  宁德新闻网9月22日电 (缪玮婷)近期,福安市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的郑某、钟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饮酒,并禁止进入酒吧、网吧等场所。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福安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第一起对未成年人犯宣告“禁止令”的案件。
  
  2019年11月3日,三被告人和朋友黄某、杨某在福安市阳头街道某酒吧与网友李某喝酒时,得知李某先前在酒吧遭到刘某言语取笑,即找刘某要求道歉,在此期间双方发生口角。
  
  黄某因此对刘某心怀不满,在刘某离开酒吧时指使三被告人和杨某去殴打刘某,导致刘某受伤,后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9日,三被告人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本案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虽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有所区别,但不宜区分主从犯。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帮教条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三被告人予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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