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缓刑考验期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女子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20-09-2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05110
  宁德新闻网9月29日电 (李延博)女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民间互助会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3万余元,后11场互助会陆续倒会造成经济损失232万余元。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古田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起,吴某某在古田县黄田镇某某村多次组织400元下标的互助会,向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黄某某、池某某、卞某某等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吸收资金,并向参会人员收取会首钱。
  
  2016年10月,吴某某经营的互助会陆续倒会。经审计,吴某某组织经营的11场互助会共吸收公众存款853万余元,给参会人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32万余元。2019年10月17日,吴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某某小学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吴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吴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社区矫正,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万余元以上。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成立互助会,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53万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造成经济损失232万余元,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继续追缴本案非法吸收的资金232万余元,返还其余各参会人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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