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29日电 (李余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二男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悉,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陈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陈某乙冲上驾驶室拳击陈某甲胸部。陈某甲停车后徒步往村道上走,陈某丙等闻讯后持木棍与陈某乙在古田县大桥镇下珍山村某厝前的村道上殴打陈某甲。
经检查,陈某甲左侧第6、7、8、9肋骨腋侧骨折,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1日、12月17日,陈某乙、陈某丙分别经古田县公安局干警电话通知到案。
另查明,古田县公安局从陈某丙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木棍1根;陈某丙、陈某乙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经济损失,陈某甲对陈某丙、陈某乙表示谅解。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丙、陈某乙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持械伤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同村村民间因琐事引发,二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且无前科,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起因于陈某乙与他人发生争执、冲突,对陈某乙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陈某乙未直接持械殴打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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