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9日电 (王瑾)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谢某、杨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霞浦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杨某、陈某共同偿还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垫付款本金53422.41元;驳回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谢某向福建某汽车公司购买车辆,因购车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以信用卡透支的资金支付车辆尾款等费用。
为顺利取得信用卡透支资金,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其透支资金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杨某、陈某自愿作为谢某的共同偿债人,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在谢某未按时向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偿还垫资款时视为违约,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有权对谢某的车辆进行单方面拖车并留存”。
此后,谢某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提前宣告谢某的车贷提前到期,并由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谢李群代偿了53422.41元的车贷本息。该公司因索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
另查明,福建某汽车公司与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系业务合作关系。在谢某未能清偿代偿款期间,福建某汽车公司将案涉车辆架走并留置至今,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此情况知悉。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谢某、杨某、陈某代偿贷款本金53422.41元,谢某、杨某、陈某应予偿还。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不受侵犯,合同中约定的拖车留置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福建某汽车公司在未经谢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驾走并予以扣留的行为,侵犯了谢某的所有权。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明知福建某汽车公司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及配合谢某讨回车辆,放任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至今,存在一定过错,势必使谢某在无车使用期间产生部分经济损失。基于公平原则,对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主张谢某、杨某、陈某共同偿还垫付款期间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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