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借贷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0-10-0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05075
  宁德新闻网10月9日电 (林如婷)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谢某贵、郑某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公司和谢某贵于2016年9月1日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50000元,郑某莉以谢某贵配偶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条款。借款后,谢某贵仅依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经原告多次催讨,谢某贵、郑某莉至今仍未支付借款本息。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借款来源于公司的账户,该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鑫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目前在二审期间,案涉款项系该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鑫非法吸收的资金。
  
  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本案中公司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从事借贷,属于违法行为,应予追缴,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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