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3日电 (兰凌宇)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王某某、张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2009年底,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经协商各出资80000元在古田县凤埔乡开设砂场,其中王某某占股40%(其中10%作为其管理砂场的工资)负责砂场管理,林某某、张某某各占股30%。
该砂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2012年至2018年间在古田县翠屏湖水域非法采砂,共销售砂子约6750方,销售额达297000余元。经福建省地质测绘院鉴定,该砂场还遗留有2861立方米砂子未出售,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砂场遗留的砂子销售价格为214575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及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古田县翠屏湖水域非法采砂并销售,价值达510000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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