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3日电 (叶晨潞)非法持有或非法买卖枪支在我国是违法犯罪行为,枪支具有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件。
据悉,2019年11月初,黄某某为了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朋友曾某某能检举立功获得从轻处理,让魏某某帮忙找人假冒非法持有枪支,再告知曾某某作为立功线索予以举报。
后魏某某找到程某某假冒非法持有枪支让人举报立功。接着,魏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于2019年11月15日晚,王某某将一支改装射钉枪售予魏某某,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先后获取7100元售枪款。
经鉴定,该支改装射钉枪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2020年5月11日,王某某在古田县城西街道某路口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贩卖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王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继续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7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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