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3日电 (陈萍萍)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二男子因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分别落网获刑罚。
据悉,2018年8月12日至13日,肖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陈某某等三位工人前往古田县城西街道某山场砍伐林木。肖某乙明知其父亲肖某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带领三位砍伐工人前往山场,并向砍伐工人指定了砍伐林木位置,而后工人按指定位置开始砍伐林木。
2018年8月13日,肖某乙带领拖拉机师傅前往山场运输林木,后在运输林木下山时被古田县公安局查获。被砍伐林木林权属于肖某甲、肖某乙。2019年11月28日,肖某甲、肖某乙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甲、肖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肖某甲、肖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且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肖某甲、肖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肖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肖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补偿金10000元,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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