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3日电 (林如婷)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郑某某郑某某诉蔡某某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判决郑某某在蔡某某名下持有的房产中拥有10%的财产份额。
经审理查明,郑某某与案外人余某某、张某某等人按份共有,共同购买了位于霞浦县松城街道某社区的11处房产,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记录,蔡某某对上述每处房产的共有份额为25%。
2012年10月27日,郑某某与蔡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蔡某某购买的上述11处房产的25%共有权,由郑某某、蔡某某共同出资,郑某某出资比例为10%,对外以蔡某某名义持有产权。2012年10月27日,郑某某向蔡某某支付合伙款64750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某与蔡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郑某某履行出资义务,应占有相应的合伙财产份额。郑某某诉请确认其对蔡某某名下的涉诉11处房产共同共有权中占有10%财产份额,本院予以支持。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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