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3日电 (梁玉玲)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陈某强、林某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陈某强、林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6.7807克,以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陈某强向“阿斌”(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定送到霞浦,货到付款。2019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打洛口岸查获一个快递包裹,内有毒品2包。为进一步延伸打击,公安机关让该包裹按快递物流寄至霞浦。
2019年9月26日,该包裹寄到霞浦时,霞浦县公安局提前查获该包裹,并从中提取出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检测,该2包冰毒总净重为126.6344克,查获后,公安机关将该包裹其余物品仍按原样包装好。
同日,陈某强在得知毒品已寄至霞浦,便指使林某到快递公司取该包裹。林某联系陈某玲帮忙一起取包裹,二人商议让“跑腿”代取包裹。当日下午,陈某玲联系“跑腿”取包裹,将快递信息告知“跑腿”,并要求“跑腿”取包裹后送至目的地。
“跑腿”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侦查人员伪装“跑腿”准备抓捕林某、陈某玲,林某发现有异,叫陈某玲驾车逃逸,后丢弃包裹,弃车而逃。公安机关在该车驾驶座位坐垫下查获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检测,该1小包毒品净重0.1463克。2020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先后在霞浦县抓获林某、陈某强。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强、林某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林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予从重处罚。陈某强、林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均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处罚。陈某强、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陈某强、林某均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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