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6日电 (罗丽容)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拖欠三年之久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陈某某诉称,2016年至2017年间,其与同乡何某等人在余某某独资经营的古田县某石业有限公司务工,2017年12月该公司停止生产,余某某领取了政府责令停止石材经营的各种补贴,却拖欠其工资余款102550元。后陈某某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但终究无果。
因该公司系被告余某某一人独资经营企业,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余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没有区分公司财产与其个人、家庭财产,陈某某便将古田县某石业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共同诉至古田法院,要求余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劳动报酬应当清偿。陈某某诉请该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11月尚欠的102550元工资于法有据。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该石业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余某某系公司股东,且余某某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因此余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对该石业公司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古田县某石业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工资款102550元;余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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