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法院审结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发布时间:2020-10-1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68283
  宁德新闻网10月19日电 (黄丽娟 郑金容)近日,柘荣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杨某恩、杨某龙、王某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六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7万元,同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据了解,2018年3月20日,杨某恩、杨某龙、王某娟伙同张某龙、杨某财、周某屏(均另案处理)在宁德市成立“应急借条”公司从事网络放贷,其中周某屏、杨某恩、杨某龙分别出资,各占股15%、20%、10%,其余股份由张某龙、杨某财所有。
  
  该公司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统一管理,设立相应的客服、审核、财务、催收人员,依托借贷宝平台注册杨某恩的账户作为放款账户,周某屏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发放贷款、回收贷款、催收;杨某龙和杨某恩负责审核,后期协助催收;王某娟负责电话客服。
  
  该公司在开展网络放贷过程中,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以“无抵押、放款快”等幌子吸引被害人借款,并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号、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通话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以公司规定、行业规矩等名义收取借款本金30%的“砍头息”“保证金”,在借贷宝平台上与被害人签订多张虚高电子借条,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只有借款金额的70%,借款期限为7天。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害人需按电子借条偿还本金。对无法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则以支付“展期费”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则由催收人员根据前期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催讨、“网络轰炸机”不间断拨打电话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滋扰、施压、威胁,迫使被害人还款或支付高额费用,以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该公司利用网络信息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某龙、杨某财、周某屏为首,杨某恩、杨某龙为骨干,王某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16日,该犯罪集团从中非法获利278507.56元。
  
  柘荣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恩、杨某龙、王某娟伙同张某龙、周某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应急借条”名义借助借贷宝平台共同实施非法网络放贷,采取“套路贷”等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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