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9日电 (梁玉玲)日前,霞浦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订立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华某某与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子归郑某某所有,小型普通客车归华某某所有;郑某某向华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等合计2万元;郑某某应于2020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华某文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据了解,华某某与郑某某于2005年在霞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5年登记离婚,离婚后于同年11月登记复婚,复婚后又以感情破裂为由于2018年5月登记离婚。
2019年5月份,双方为了孩子问题争吵后,郑某某告知儿子华一(化名)不是华某某亲生的。经鉴定,排除华一与华某某的亲子关系。
华某某认为其基于华一系婚生子这一前提,为了孩子的生活需要,在协议离婚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分割给郑某某,其他债务未作处理,现孩子华一与其之间没有亲子关系,从而导致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并重新分割,且其对华一已经没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所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女儿现跟随其生活,郑某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霞浦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此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夫妻情分、双方债权债务承担、孩子心理健康等方面入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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