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2日电 (叶晨潞)在我国,不管是收养婴儿还是孤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样才能成立有效的收养关系,在生活中,一些情况下会导致收养关系无效。近日,古田法院宣判一起收养关系无效案件。
1984年7月23日、1986年5月8日、1991年7月17日,黄甲、彭乙夫妇俩先后生育三个女儿,按照农村习俗二人一直想养育一个儿子。于是,在1990年9月,黄甲夫妇与肖丙、陈丁夫妇达成口头收养协议,肖丙夫妇将儿子小黄送养给黄甲夫妇作为养子,但两对夫妻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997年4月11日,小黄户口迁入黄甲户籍并登记为父子关系。2007年8月28日,又因小黄上大学迁出。成年之前,小黄基本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由亲生父母抚养,假期偶尔到黄甲夫妇家中生活。今年10月10日,小黄向古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黄甲、彭乙夫妇收养小黄的行为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属于无效行为。现小黄起诉要求确认与黄甲、彭乙夫妇的收养关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法判决确认小黄与黄甲、彭乙的收养关系无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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