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需谨慎 古田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0-11-02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48722
  宁德新闻网11月2日电 (叶晨潞)为别人担保的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担保人则要履行还款的义务,担保人代为偿还的,有权追偿。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
  
  2018年6月27日,胡某某向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林某某、叶某某、王某某、余某四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胡某某未能依约还款,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古田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2751.69元、利息14647.16元,叶某某、王某某、余某、林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某、叶某某先行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其中叶某某代为偿还70000元,林某某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执行费以及诉讼费合计186417.12元。
  
  2020年9月林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余某返还林某某先行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应承担的金额及后期利息。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判决王某某、余某应各偿还林某某代偿款62139.04元及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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