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0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17457
  宁德新闻网11月3日电 (王瑾)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柯某与被告俞某甲、俞某乙、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俞某甲、俞某乙、叶某返还柯某彩礼款42600元。
  
  经审理查明,俞某甲系俞某乙、叶某之女。柯某与俞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3月按民俗订婚,柯某并按霞浦习俗给付女方彩礼,2019年4月30日双方按霞浦习俗举办婚礼,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感情,最终分手。
  
  分手后,双方在微信中对彩礼归属与生活开销进行结算,最终确定目前在女方处尚余有柯某给付的彩礼款计142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订婚及操办婚礼过程,在彩礼的给付、收受等方面,大多由父母一手操办,彩礼的给付人和收受人通常不限于男女双方本人,所以男女双方父母均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本案男方父母作为给付彩礼一方未参与诉讼,仅由婚姻当事人男方起诉女方及其父母,于法不悖,予以认可。
  
  男方柯某与女方俞某甲虽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所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柯某主张被告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可予支持,但其主张返还已付彩礼的60%数额过高。
  
  鉴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未能达成结婚登记不能完全归责于女方的原因,酌情由女方及其父母返还30%即426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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