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3日电 (邓燕飞)日前,宁德市法院审结一起林某某犯故意伤害和盗窃案,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霞浦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19年6月30日,林某某酒后经过霞浦县松城街道某路段时碰到徐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经过,徐某某因林某某未避让骂林某某,林某某心生不满用拳头殴打徐某某鼻子、左眼部等处,致徐某某左眼部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此外,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林某某先后多次到霞浦县松城街道、松港街道等处盗窃鱼货、摩托车等物,共计2492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因琐事而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某犯有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遂对林某某从宽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一审宣判后,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霞浦法院一审判决,对其作出更轻的判决。霞浦检察院认为,林某某一审认罪认罚后反悔提起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应当对其从宽处理,遂提起抗诉。
宁德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情形。虽其在二审审理阶段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但事实上已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累。本案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宁德中院依法支持霞浦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定性,对林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从宽处理。林某某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系不真诚的悔罪悔过表现,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从宽的基础不复存在。本案中,宁德中院改判,加大处罚,是给已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判决,又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或其他不当目的的被告人敲响警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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