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3日电 (陈言华)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李某以追偿权为由起诉请求林某返还其为林某在追索房屋损害赔偿过程中垫付的鉴定费用1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应返还李某2090元及支付相关利息。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林某原为同栋房屋的业主。2018年,林某因房屋漏水问题起诉楼上住户,期间,林某因花费过多及事情繁杂等多次表示想停止诉讼活动,李某提出继续诉讼活动,一起彻底解决漏水之事。
最终,李某与林某共同决定由林某出面处理与楼上住户之间关于漏水问题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李某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19日向林某转账8000元、转账3000元,共计垫付鉴定费11000元。
经一审、二审认定,林某的房屋损坏是由于楼上住户卫生间渗漏所致,林某获得赔偿款60818元,鉴定费18000元由楼上住户负担。在上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审、二审代理费12000元及差旅费5820元,共计费用损失17820元,该款由林某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林某共同就通过诉讼解决与六楼住户漏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属于为了共同目的,订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系个人合伙协议,李某支付的垫付款11000元应当扣除其在林某与楼上住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支出中应承担的损失部分后予以返还。
上述案件的诉讼内容主要是查明楼上住户漏水原因及包括赔偿造成林某房屋的损失,因李某与林某未约定负担的责任份额,该案主要由林某出资、出力,其也得到了相应的损失赔偿,对该案支出的费用损失17820元,可酌情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即8910元。李某请求林某返还其支付的11000元的诉讼请求,对超出209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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