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3日电 (游绍平 杨峰)日前,福鼎市法院对原宁德市储备粮公司总经理钟某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10000元,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333000元,上缴国库。
2008年至2017年间,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中标该公司储备粮业务的粮商及设备供应商的财物,共计333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11月,钟某为促使时任宁德市粮食局局长刘某某(另案处理)尽快将其职务提任提上议程,送给刘某某5000元现金。同年12月,钟某被任命为宁德市储备粮公司总经理。2015年2月,钟某为感谢刘某某的提拔,送给刘某某30000元现金。
2019年10月,宁德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福鼎市监察委员会受理钟某涉嫌玩忽职守的问题线索,同月28日,钟某被福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以上受贿、行贿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300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为谋取职务提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数罪并罚。钟某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受贿和行贿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所犯受贿罪和行贿罪依法均予从轻处罚;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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