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19日电 (陈言华)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汤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贸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汤某起诉请求某建设支付其剩余工程款1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霞浦某工程中楼内外装修项目以及内墙、地面、楼梯灯分包给汤某施工,汤某以某贸易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造价、付款方式、税费、管理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汤某组织工人完成施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2019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扣除管理费和质保金后,某建设公司应付汤某工程款787745.99元,某建设公司累计已付工程款718000元,剩余工程款69745.99元未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设公司将建筑装修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汤某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汤某实际完成了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建设,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某建设公司结欠汤某工程款69745.99元,应予偿还。故汤某请求某建设公司偿还工程款161485.7元,其中69745.99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某建设公司辩称汤某不是合同相对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双方是否进行最终结算的问题,因2019年5月10日的汇总结算单系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的结算,退一步而言即使是阶段性的结算,经双方确认某建设公司对汤某有欠款,也应当进行清偿,故某建设公司认为双方工程量未经最终结算不予支付的抗辩,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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