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19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79045
  宁德新闻网11月19日电 (叶榕)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驳回何某要求李某、孙某共同赔偿何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0741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某、孙某于2020年2月雇请何某为李某、孙某管理小龙虾虾塘,每月工资3500元,2020年4月10日,李某提供一瓶5公斤农药草铵膦及喷桶指派何某为虾塘喷药除草,何某为此从上午7点工作至上午10点。何某工作期间李某、孙某没有在现场监督、指导。
  
  当天下午,何某之子给李某打电话告知何某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当晚入住霞浦某医院治疗至2020年4月14日中午出院,2020年4月15日转院甲医院治疗至2020年5月7日出院。同年4月14日李某、孙某给付何某5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李某、孙某之间虽然存在雇佣关系,何某确实是受李某指派给虾塘喷洒农药,当天晚上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但是从疾病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何某喷洒农药的时间是从2020年4月10日上午,何某入院治疗时间是2020年4月10日晚上,与劳动时间相差9个多小时,该疾病不是发生在劳动时间及场所。
  
  从疾病的性质来看,只有在霞浦某医院入院时何某主诉是喷洒农药后出现头晕9个小时余而入院的,而在入院诊断及出院诊断中均没有明确诊断是农药中毒,只是作为一种怀疑,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何某所提供的俩份医院出入院记录不足以证明何某的疾病与李某、孙某雇佣关系有因果关系,李某、孙某对何某疾病存在过错责任。
  
  为此,何某仍应就其疾病与李某、孙某雇佣关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继续举证责任;但何某未能进一步举证,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何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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