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花7万元迎娶越南媳妇 法院判决居间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0-12-1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80309
  宁德新闻网12月17日电 (陈婧)古田一男子与他人签订居间合同,花费七万元娶一越南媳妇,不料妻子在两年后不辞而别,男子起诉要求对方偿还介绍费。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18年,吴某某与张某某认识后,张某某声称可为吴某某介绍一越南女子做妻子。吴某某同意后,张某某给吴某某介绍一名越南女子,吴某某于2018年1月中旬将该女子带回家中同居。
  
  随后,张某某分两次收取吴某某给付的中介费共计现金70000元,并于2018年3月3日在收取最后一笔中介费后,向吴某某出具收条、保证书。
  
  张某某在收条、保证书上均体现该70000元为“中介费”,且张某某还保证越南女子在两年内不会出逃(以收到中介时间开始计算),若越南女子逃跑,张某某要在其逃跑20天内退还70000元给吴某某。
  
  2018年7月,吴某某与越南女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2018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儿。
  
  2020年1月11日,该越南女子不辞而别。吴某某当即向张某某讨要介绍费,张某某总是以种种借口推托,至今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吴某某遂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张某某偿还婚姻中介费70000元。
  
  古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张某某居间为吴某某介绍越南新娘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系涉外婚姻介绍并进行牟利的行为,该居间行为无效,吴某某要求张某某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款项予以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吴某某应当知道从事涉外婚姻介绍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对于纠纷的产生亦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其与石氏奇迹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儿等情况,故酌定张某某返还吴某某5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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