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17日电 (张悦)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陈某某因货车通行问题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冲动之下持钢管击打张某某致轻伤一级,一审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对作案钢管予以没收。
2020年3月22日,陈某某在古田县大甲镇际下村村口与张某某就矿山货车能否往该村村道通行一事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持黑色不锈钢钢管击打张某某左手小臂致其左侧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肱桡关节脱位、桡尺近侧关节脱位。
经鉴定,张某某“左侧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左侧肱桡关节脱位、桡尺近侧关节脱位”为轻伤二级;鉴定结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张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5月20日,陈某某经古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因琐事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持械伤害他人致一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且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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