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因火灾致财产损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1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77577
  宁德新闻网12月17日电 (罗丽容)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余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承租某供销社一店铺经营百货、日杂、手机、五金等,周某某承租同一大楼店铺经营诊所。2017年1月15日19时20分许,周某某诊所起火致余某某店内装修、家具、电器以及存货等烧毁。
  
  经古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并经宁德市公安消防支队复核:起火部位为一层周某某诊所内厨房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防火,生活用火、遗留火种、玩火、雷击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341381元,其中余某某财产损失476000元。
  
  综上,某供销社、周某某对起火店铺电气线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负有义务,对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存在过错,造成余某某财产损失,应当共同赔偿损失,遂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判决某供销社、周某某共同赔偿余某某经济损失476000元。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供销社与周某某因日常生产经营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防护义务,导致案涉火灾的发生,虽然二被告主观不存在故意,但客观结果已经产生,且对自身与他人造成较大损失,对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填平他方损失。故余某某主张损害赔偿,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金额偏高,又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综合在案证据后酌情确定余某某的财产损失数额为70000元。另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6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余某某42000元;某供销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余某某28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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