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17日电 (李余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男子因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被依法判处罚金15000元。
据悉,2018年9月12日,古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某某对余某甲、余某乙向彭某某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判决于2019年10月9日生效,黄某某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同年10月21日,经彭某某申请,古田法院予以立案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判决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同年12月12日对黄某某名下的奥迪Q5轿车进行查封,后发出通知责令其于同年12月30日前交付该车辆。黄某某仍拒不交付该车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古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轿车价值206000元。2020年10月22日,黄某某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其亲属将该轿车交至古田法院。同月29日,黄某某偿还彭某某本息计385000元,取得其谅解,古田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系债务担保人,现已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取得对方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黄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单处罚金。遂依法判处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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