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伙同他人非法狩猎 被判拘役三月
发布时间:2020-12-28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13263
  宁德新闻网12月28日电 (钟凌云)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严某某非法狩猎案件,依法判处严某某拘役三个月;严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58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严某某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60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严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电话联系,约定以每斤27-3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收购其在霞浦县山场通过布设猎夹方式猎捕的野猪等野生动物,并由陈某某负责送货上门。
  
  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严某某以2087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收购野猪5只、赤麂4只,除部分自食外,其余用以分售。
  
  经鉴定,涉案赤麂、野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猎夹属于霞浦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禁用的猎捕工具。2020年2月3日,严某某在福建省闽侯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严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587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严某某成立如实供述,具有退赃和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严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参与,与其他被告人分工明确,不应认定为从犯,严某某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相悖,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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