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28日电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陈某长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陈某长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凌晨,陈某长酒后到霞浦县下浒镇某面馆吃面,因琐事与陈某烹发生口角,双方扭打,陈某长用拳头殴打陈某烹的头部、脸部等处,致陈某烹双侧鼻骨多处骨质连续性中断、右侧断端稍错位,双侧旁软组织肿胀,鼻中隔偏曲,局部骨质连续性中断等。经鉴定,陈某烹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2日,陈某长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下浒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陈某长与陈某烹签订谅解书,取得陈某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长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长有违法劣迹,酌予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陈某长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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