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5日电 (杨文英)日前,福安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间,康某以盈利为目的,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通过网上微信联系以12000元价格向林某铃(另案处理)购买一只亚马逊鹦鹉,并以1400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华(另案处理)、伍某某(另案处理),陈某华、伍某某再将该只鹦鹉出售给钱某(另案处理)。
康某从林某铃处取得鹦鹉后,通过长途大巴车将鹦鹉从福安托运至上海客运中心,由伍某某联系钱某前往领取,康某从中获利2150元。
2018年6月12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在钱某经营的民宿内查获涉案鹦鹉,后将该鹦鹉移交浙江省宁波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饲养于宁波雅戈尔动物园。
经鉴定,涉案动物为蓝额亚马孙鹦鹉Amazonaaestiva,属于亚马逊鹦鹉属Amazona,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8年10月10日,康华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8月2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康某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已履行。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蓝额亚马孙鹦鹉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康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康某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赔偿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康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禁止康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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