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8日电 (周黎晖)日前,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叶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间,叶某私设米粉加工厂生产米粉,为了漂白成品米粉和防止腐坏,叶某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米粉放置在蒸笼内并点燃放置在蒸笼底层下的硫磺,让硫磺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氧化硫熏成品米粉。
6月17日上午,叶某出售了5斤含有二氧化硫的米粉给卓某经营的小吃店,得款15元,剩余100公斤成品米粉于同日被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经抽样检测,送检米粉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专家评估认定,叶某生产、销售的米粉,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而,叶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并且,叶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本地媒体赔礼道歉,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将得到支持。
本案将择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