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法院审结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08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63618
  宁德新闻网1月8日电 (游顺智)一男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涉案银行卡过卡流水达亿元以上,非法获利16000元。日前,古田法院就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据悉,在2017年下半年,胡某某明知“陈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仍将自己和妻子朱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以每套每半年1000元的价格租借给“陈某”使用。
 
  至案发,胡某某共提供10套银行卡给“陈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其中,涉案的朱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2日过卡流水达亿元以上。该账户与被害人万某某银行账户存在关联,2020年4月15日,万某某报案称遭受网络诈骗122000元。2020年8月10日,胡某某经古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10套银行卡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涉案银行卡过卡流水达亿元以上,非法获利1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胡某某有犯罪前科,且涉案银行卡过卡流水达亿元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继续追缴胡某某违法所得1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